為貫徹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關于穩步推進新三板改革的重要精神,全國股轉公司按照中國證監會黨委的統一部署制定、修訂了新三板全面深化改革有關的系列業務規則。按照改革落地實施工作部署,業務規則將分批發布實施。2019年12月27日,第一批業務規則發布實施。
與2019年12月20日中國證監會發布實施的《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相配套,全國股轉公司制定、修訂了30件業務規則,涵蓋股票公開發行、股票定向發行、市場分層管理、股票交易、投資者適當性管理,以及公司監管6大方面,包括基本業務規則、業務細則、指引和指南4個層級。考慮市場分層、股票交易和投資者適當性屬于改革的前提性、基礎性制度安排,全國股轉公司第一批發布的業務規則共計7件,包括《分層管理辦法》《股票交易規則》《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3件基本業務規則,《特定事項協議轉讓細則》《股票異常交易監控細則》2件業務細則,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業務指南》《特定事項協議轉讓業務辦理指南》2件業務指南。
修改后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主要從三方面對投資者適當性管理進行了調整:
(一)調整完善投資者準入資產要求。在分析借鑒境內外證券市場經驗和充分考慮新三板各層級企業特征和制度安排的基礎上,全國股轉公司對投資者適當性標準進行了調整和差異化設置。改革后,精選層、創新層和基礎層的投資者準入資產標準分別為100萬元、150萬元和200萬元。個人投資者資產以申請權限開通前10個交易日的日均證券資產計算。個人投資者資產認定標準調整如下:將結算與券商開立的賬戶均涵蓋在內,并明確登記在券商開立的賬戶內的基金份額、理財產品、貴金屬資產等均可計入。
市場層次 | 個人投資者 | 法人機構 | 合伙企業 |
精選層 | 證券資產≥100萬元 相應投資/工作/任職經歷 | 實收資本/實收股本≥100萬元 | 實繳出資總額≥100萬元 |
創新層 | 證券資產≥150萬元 相應投資/工作/任職經歷 | 實收資本/實收股本≥150萬元 | 實繳出資總額≥150萬元 |
基礎層 | 證券資產≥200萬元 相應投資/工作/任職經歷 | 實收資本/實收股本≥200萬元 | 實繳出資總額≥200萬元 |
(二)將個人投資者資產標準由金融資產調整為證券資產,提升可操作性,防范違規開通交易權限的風險。
(三)優化投資者適當性持續管理。主辦券商結合投資者信息及其參與掛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況,及時更新評估數據庫,主動調整投資者適當性匹配意見,取消主辦券商督促投資者持續符合資產標準的規定。上述規則發布實施后,基礎層和創新層的掛牌公司將適用新的交易制度,投資者可線上開通交易權限,開通當日即可進行交易。
(來源:全國股轉公司)